安全行車常識是怎樣

導讀:
安全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如果某些不安全的事情發生,很有可能對后期造成損害,比如在我們開車前,我們需要做好安全排查,避免車輛出現故障引起事故,而且在過程中駕駛員還要保持高度集中的狀態,那么安全行車的常識如何?你有了解多少?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交通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1、堅持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一日三檢制度,確保每天的行車安全。
2、車輛起步前應在上車前進行檢查,上車后要進一步觀察,確認安全后再起步;起步發現后方超越車輛較多時,應沿原方向緩行,再逐步駛入車道。
3、車輛行駛中,道路條件不能保證足夠的橫向安全間距時,應降低車速通行。
4、借道行駛的車輛駛回原車道時,應看清道路上其他車輛行駛情況,開啟轉向燈,確認安全后駛回原車道。
5、會車前應選擇合理的行駛位置,當預測會車位置不理想時,要立即減速緩行或停車,不要猶豫不決,更不能搶行和強行。
6、車輛通過視線不良的彎道時,應減速、鳴喇叭,靠右行駛;通過急轉彎時,必須降速,在四級道路的彎路上沿外側緩慢行駛。
7、車輛進入環島路口應逆時針方向行駛;通過立體交叉路口,應按路口前的指示標志行駛。
8、車輛高速行駛中,遇后車跟車很近時,開右轉向燈讓后車先行。
9、車輛掉頭,應選擇道路較寬,交通流量較小的地方;在容易發生危險的道路不準掉頭和倒車。
10、在一般下坡道上臨時停車時,應使發動機熄火,拉緊駐車制動器手柄,將變速桿掛入倒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