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債權債務各自承擔怎么寫

導讀:
如今,離婚率不斷增長,有些人認為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兩人商量好,準備好材料,再一同前往民政局花上十幾分鐘就解決了。可事實上,大部分人可能直到離婚后,才知道自己遇到了多大的坑。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整理了離婚協議債權債務各自承擔怎么寫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好的維護各自的權益。
離婚協議債權債務各自承擔怎么寫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離婚雙方有關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的協議條款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即法律賦予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于財產的分割進行合意約定的意思自治權利,僅在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選擇通過法院依法裁判處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據此,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時,夫妻之間可以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為何離婚協議中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在對抗第三方債權人時卻往往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的約定,在債權人不認可的情況下,僅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第三方債權人則不具有約束力和對抗效力。倘若離婚協議中涉及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就該夫妻共同債務向離婚協議雙方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而不受上述離婚協議相關約定的限制。當然,如果根據離婚協議約定由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實際卻由另一方進行了清償,那么實際清償的一方可以基于上述離婚協議約定向對方行使追償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衡量標準是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具備如下基本特征:其一,債務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二,基于債務產生的款項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性活動。債務是否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來說不難認定,但基于債務產生的款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性活動則需要就具體個案進審查判斷。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具備如下基本特征:其一,債務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二,基于債務產生的款項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性活動。債務是否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來說不難認定,但基于債務產生的款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性活動則需要就具體個案進審查判斷。
離婚協議是準備協議離婚時的必備文件,協議約定的每條條款都關乎你的切身利益,影響你以后的生活。以上是離婚協議債權債務各自承擔怎么寫的相關內容,希望本篇專業律師整理的內容可以幫助到需要幫助的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