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變更歸中院還是高院判決

導讀:
第二十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二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一、子女監護權變更歸中院還是高院判決
1、監護權變更歸中院還是高院判決的確認方式:若監護權變更由中院審理的,則監護權變更歸中院判決,若監護權變更由高院審理的,則監護權變更歸高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九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法律關聯法條沿革信息引用統計。
第二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1、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