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方針規定

導讀:
本條是對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的規定。所謂方針,是指指導一個領域、一個方面各項工作的總的原則。這個領域、這個方面的各項具體制度、措施,都必須體現、符合這個方針的要求。
一、依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1.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各項目標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生產經營的其他目標。安全生產管理,是以保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目標的管理活動,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安全的管理。從根本上說,保證生產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本身的目標是一致的。因為就各方面對生產經營活動本身的目標期望而言,投資者是希望取得贏利,得到盡可能多的投資回報;從業人員是希望獲得勞動報酬,增加個人收入;政府則是希望因此多提供一些就業崗位,并增加社會需要的產品或服務的供應,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繁榮。而要使生產經營活動自身所承載的這些目標能夠實現,一項基本前提,就是必須保證生產安全。顯然,如果不能保證生產安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投資者、從業人員和政府的目標都難以實現或者要大打折扣,甚至會給各方面造成巨大損失,產生嚴重的負效應。而從另一方面說,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證安全的目標與其他目標之間,又會在一定情況下發生矛盾。比如,在企業資金一定的情況下,投到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資金就會少一些;企業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多一些,成本就會高一些,利潤就會少一些;嚴格按安全生產的操作規程辦事,生產效率就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等等。在保證安全與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目標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這就是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所要回答的問題,答案就是安全第一。當然,對于安全第一的方針,也要有正確的理解。不是說用于安全生產的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數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為為了保證安全而將一些高危作業統統關掉。而是要在保證生產安全的同時,促進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經濟的發展。也就是在處理生產與安全的問題上常說的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這與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一些地方和企業違背安全第一的方針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不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追求效益與保證生產安全的關系,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受利益驅動,片面追求發展速度,忽視甚至放棄安全生產管理,致使一些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規章制度松弛,安全生產責任制形同虛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一些企業沒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企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有關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不落實;一些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企業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后,甚至帶病運轉,存在大量事故隱患。據有關部門的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高達40多億元。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更加突出,一些私營企業老板見利忘義,要錢不要命,公然違法生產經營,導致事故不斷發生。據統計,2001年全國發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的80%發生在集體、私營或者個人承包企業。其中以小煤礦、小工廠、小運輸(公路、水路)等三小企業安全條件最差、管理最亂、事故最多。如2001年11月山西省9天內連續發生的5起共死亡100人的鄉鎮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受利益驅動,礦主違反停產整頓的規定,明知故犯,鋌而走險,釀成大禍。鑒于這種情況,在安全生產立法中重申安全第一的方針,更顯得尤為必要。
2.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說,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要不是在發生事故后去組織搶救,進行事故調查,找原因、追責任、堵漏洞,這些當然都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對事故預防也有亡羊補牢的作用。但更為重要的,是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雖然人類在生產活動中還不可能完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但只要思想重視,預防措施得當,事故特別是重大惡性事故是可以大大減少的。江澤民同志對消防工作所作的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的指示,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樣適用。
二、從實踐中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制定和完善有關保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從制度層面上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落實,這是更帶有根本性、長期性的事情。
2.各級政府領導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要有足夠的認識,抓經濟工作必須抓安全,部署、檢查、總結經濟工作必須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部署、檢查和總結;在衡量、評價一個地方、一個企業工作時,要把其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作為重要內容;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證生產安全的關系,把保證生產安全放在首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產業政策,確定有關行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時,必須把保證生產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對那些不能保證生產安全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產品,該淘汰的必須淘汰;對依法應當審批、驗收的具有較大潛在危險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依法審批、驗收,對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驗收通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根據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及時制定和適時修訂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和技術規范,為安全生產、預防事故提供可靠的技術依據;在制定其他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時,也必須按照安全第一的要求,首先規定能夠確保生產安全的指標和技術要求。
4.每個從業人員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各自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增加自我保護意識,任何時候都不能違章作業,對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三、為了從法律制度上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本法規定了有關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的市場準入制度。即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制度;(3)企業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制度;(4)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的制度;(5)對特種作業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的制度;(6)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措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7)對部分危險性較大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措施驗收的制度;(8)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和報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制度;(9)對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證和使用許可,非經認證和許可不得使用的制度;(10)對從事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前置審批和嚴格監管的制度;(11)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的制度;(12)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及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備案的制度;(13)對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14)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經常性檢查、處理、報告和記錄的制度等等。對這些法定的安全生產基本制度,各方面都必須嚴格執行。
3.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正確處理保證安全與追求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率、效益的關系。在安全與效率、效益發生矛盾時,把安全放在首位。特別是在對企業各項生產要素的分配上,首先應當滿足安全生產的基本需要。要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各項設備、設施都要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排除,該停產的就要停產,不能為了趕任務、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