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具體指什么?

導讀:
因為彼此都生活很長時間,或者是經過了解之后,也能夠知道對方有哪些問題的存在,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首先就是對方有相關的傳染疾病,他是不適合與孩子共同來生活的,那么這是一個最明顯的原因,也是最好的一個證明,如果是因為這樣的情況,那么就可以要求對方放棄孩子撫養權。還有一點,就是因為孩撫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導致孩子到一個陌生的環境下,或者是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長的一個環境下來生活的話,那么有這相關的證明,法院在判處的時候也是一個很強有力的證據,也會根據相應的證據來判處結果。
因為彼此都生活很長時間,或者是經過了解之后,也能夠知道對方有哪些問題的存在,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首先就是對方有相關的傳染疾病,他是不適合與孩子共同來生活的,那么這是一個最明顯的原因,也是最好的一個證明,如果是因為這樣的情況,那么就可以要求對方放棄孩子撫養權。
還有一點,就是因為孩撫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導致孩子到一個陌生的環境下,或者是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長的一個環境下來生活的話,那么有這相關的證明,法院在判處的時候也是一個很強有力的證據,也會根據相應的證據來判處結果。雖然說這一點并不明顯,但是如果有相關的證明,那么也是可以的,在判決的時候也會作為一個很有利的證據。
還有一個就是在生活過程中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如果這一點一旦存在的話,那么是不會將撫養權交到這個人的手中的,因為它是完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著想的,同時如果在生活期間沒有盡到任何的,撫養義務的話,那么法官在判處的時候也會按照相關的程序來走。當然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如果某一方沒有任何的生活能力。也就是說,他的生活特別不好,或者兩者相差比較大的情況下,那么法官會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環境以及他的身心健康方面,或者他能夠更好的成長,都會將孩子判給生活條件好的那一方,所以在兩者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最好是找到強有力的證據,只有這樣才能利于自己,才可以讓對方輕易的放棄撫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