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勞務費個稅繳納標準是什么

導讀: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一、臨時工勞務費個稅繳納標準是什么
1、超過5000元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照超出部分的3%-4.5%繳納,按照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話,不征收營業稅,企業不需取得發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臨時工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1、不可以,用人單位有義務與所有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即使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聘者也可以要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