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挪用資金罪需要什么證據

導讀: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7、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一、認定挪用資金罪需要什么證據
1、挪用資金罪最重要的證據是:賬冊以及轉賬記錄。在挪用資金案中,最重要的證據是賬務證明。賬冊記載資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單位的多少資金,何時經過何人從賬戶中被轉到何處何人手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挪用資金罪如何報案
1、涉嫌挪用資金罪的案件應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2、對于涉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而刑事案件一般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3、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對于職工涉嫌挪用資金犯罪的,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
4、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6、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7、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1)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
(2)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
(3)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4)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