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中爭議部分如何認定

導讀: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一、民法典中合同中爭議部分如何認定
1、合同中爭議部分的認定:
(1)只要不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不是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就可以認定有爭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五百零七條【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第四百九十八條【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3)第四百六十六條【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4)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二、合同中爭議部分可以怎么解決
1、當事人之間因合同而發生糾紛,有四種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2、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與調解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解決爭議的方式,它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的某個階段進行,它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省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缺點是和解與調解的結果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任意一方不自愿執行則歸于失敗。
3、仲裁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當事人雙方有義務執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是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