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有什么分類及其解決途徑是什么

導讀: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土地糾紛有什么分類及其解決途徑是什么
1、土地糾紛的分類有:土地確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和土地行政糾紛。解決途徑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有爭議找哪個部門
1、土地發生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解不好,再找鄉鎮所調解,最后找法院合法解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