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訴訟中對方再次轉移財產的怎么應對

導讀: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一、撤銷權訴訟中對方再次轉移財產的怎么應對
撤銷權訴訟中對方再次轉移財產的應對方式:
1、提起撤銷權之訴;
2、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之訴;
3、提起行政撤銷之訴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
4、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根據《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3、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5、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