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

導讀: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
1、(1)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協商分配。
(2)夫妻離婚后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下列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