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分配不合理會發生哪些糾紛?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期間夫妻倆共同欠下來的,理應要夫妻兩個人一起去承擔。很多人面對夫妻共同債務時都會推卸,認為這些債是對方借,由對方還才對。那么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分配不合理會發生哪些糾紛?而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證據是債權人明知,該證據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定性和結果,因為能讓債務人配偶免除責任的證據幾乎全部由債務人和債權人掌控,即使債務人配偶能夠證明債務系個人債務或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但只要債權人堅稱不知情,作為連債務發生都不知曉的債務人配偶要想證明債權人明知幾乎不可能。那么夫妻共同債務分配不合理會發生哪些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期間夫妻倆共同欠下來的,理應要夫妻兩個人一起去承擔。很多人面對夫妻共同債務時都會推卸,認為這些債是對方借,由對方還才對。那么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分配不合理會發生哪些糾紛?而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證據是債權人明知,該證據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定性和結果,因為能讓債務人配偶免除責任的證據幾乎全部由債務人和債權人掌控,即使債務人配偶能夠證明債務系個人債務或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但只要債權人堅稱不知情,作為連債務發生都不知曉的債務人配偶要想證明債權人明知幾乎不可能。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分配不合理會發生哪些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期間夫妻倆共同欠下來的,理應要夫妻兩個人一起去承擔。很多人面對夫妻共同債務時都會推卸,認為這些債是對方借,由對方還才對。那么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分配不合理會發生哪些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生活中發生債務的情況十分常見也較復雜,債務性質、負債原因、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借債時,有的是由夫妻共同出面借債,更多的是夫妻一方單獨出面借債。借回的錢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債務人的配偶是否也分享了該債務利益,債權人往往并不知曉也難以控制,一旦發生糾紛,由債權人進行舉證將使其處于極端不利的地位并最終承擔敗訴的風險。出于對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免除了債權人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而將證明兩種例外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一方。這也許是考慮到債權人相對于債務人夫妻而言是外人,其不太可能明了夫妻間的約定以及借款的去向,但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一方,無疑加重了舉債方配偶的舉證困難,如果舉債方配偶沒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或沒有分享該債務帶來的利益,甚至連債務的發生都不知曉,卻要其承擔舉證責任,這對舉債方配偶顯然不公平,也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但新的規定之初衷是防止夫妻一方為逃避債務,將個人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對方個人財產來償還或者防止惡意舉債損害配偶權益。然而既然夫妻一方有意為此,其必然不會讓配偶知曉該債務的具體情況,相對方舉證的難度極大。其要免除責任須證明:
1、債務系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
2、債權人明知。而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證據是債權人明知,該證據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定性和結果,因為能讓債務人配偶免除責任的證據幾乎全部由債務人和債權人掌控,即使債務人配偶能夠證明債務系個人債務或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但只要債權人堅稱不知情,作為連債務發生都不知曉的債務人配偶要想證明債權人明知幾乎不可能。
并且這種舉證一般需要債務人的配合,因為一方舉債時往往具有隱蔽性,惡意舉債時更不會讓對方知曉,而此類案件多發生在夫妻感情破裂或離婚的情況下,債務人配合的可能性很小。
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既然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兩方共同償還,也就包含了夫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在此不能將共同償還僅僅理解為夫妻兩方等份償還。共同償還就設定了償還共同債務是夫妻兩方的共同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特定的多數人之債,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關系,決定了其任何一方對外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共同債務),在其兩方內部,其就取得了向負有連帶義務的對方要求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婚姻法第41條同時還規定,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付共同債務時,夫妻兩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并不是規定對共同財產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責。這就說明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一種連帶無限責任。
夫妻關系對內對外本身就是一種契約關系,在夫妻兩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時,只要聲稱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出借人出于此種出借意圖即同意借款用于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么,就可以認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即形成了一種默認的連帶責任的合約。這顯然就是一種約定的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