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離婚后爺爺奶奶能否有探視孫子的權利

導讀: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一、兒媳離婚后爺爺奶奶能否有探視孫子的權利
1、兒媳離婚后,爺爺奶奶沒有探視孫子的權利。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包括爺爺奶奶。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如何行使
1、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2、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3、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4、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