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同居關系中的財產糾紛

導讀: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一、如何處理同居關系中的財產糾紛
1、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歸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共同財產。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同居財產怎么分割呢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也對未婚同居的財產作了規定,概括為: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