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付款保函適用范圍是什么

導讀:
預付款保函除在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使用外,也適用于貨物進出口、勞務合作和技術貿易等業務。發包方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12,本保函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14,保證人承諾在收到發包方或其授權代理人部分、或全部索賠通知時應履行無條件支付本保函擔保范圍內的款項。履行保證承諾的期限應為接到發包方提出上述書面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預付款保函除在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使用外,也適用于貨物進出口、勞務合作和技術貿易等業務。發包方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12,本保函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14,保證人承諾在收到發包方或其授權代理人部分、或全部索賠通知時應履行無條件支付本保函擔保范圍內的款項。履行保證承諾的期限應為接到發包方提出上述書面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關于工程預付款保函適用范圍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程預付款保函適用范圍是什么
預付款保函在國際承包業務中使用時,是由承包人通過銀行向業主提供。保證書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的合同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支付的款項退還或還款給受益人,則由銀行向受益人退還該款項。
預付款保函除在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使用外,也適用于貨物進出口、勞務合作和技術貿易等業務。例如,在成套設備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合同中,通常采用帶有預付性質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支付部分價款。在這種交易中,進口人在簽訂合同后,向出口人開立履約保證書,由銀行保證進口人按合同規定按期支付價款,同時,出口人也向對方開立還款保證書。如出口人不能按期交貨,銀行保證及時償還進口人已付款項的本金及所產生的利息。
二、工程預付款保函
(一)本保函旨在保證 工程承包合同的順利履行,保證主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在發包方已經與工程承包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書后,由保證人接受主合同承包方委托為承包方履行預付款相關義務作出如下連帶責任保證承諾,本保函項下條款受《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約束。具有不可轉讓性,保證人作為承包方的履約保證方保證具有提供保證
1,本保函從屬于 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約能力和資格,本保函擔保的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2,本保函保證的主債權為主合同承包方在接受發包方預付款后所應承擔合同相應義務以及由履行相應義務產生的違約、賠償責任。
3,本保函保證的主債務履行期限的確定:應為根據主合同發包方支付預付款后,承包方依據合同所應完成的相應工作量,工程量的確定由發包方或其委托的項目管理公司確定。
4,在主合同解除后,保證人對承包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5,本保函中保證人承諾代為履行的僅限于金錢債務,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保證期間,發包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期間,發包方與承包方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承包方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承包方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8,主合同如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9,承包方與保證人共同欺騙發包方,訂立主合同和本保函,發包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承包方破產案件的,發包方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11,發包方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發包方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12,本保函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13,本保涵未經發包方(債權人)書面同意不可撤銷,保證人有權監督承包人將預付款專款用于主合同約定目的并按本保函承諾承擔無條件保證責任。
14,保證人承諾在收到發包方或其授權代理人部分、或全部索賠通知時應履行無條件支付本保函擔保范圍內的款項。但可要求發包方提供索賠依據以及擔保款項的計算明細,在履行無條件保證義務和支付款項前無權對上述依據提出任何異議。履行保證承諾的期限應為接到發包方提出上述書面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15,本保函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保證的期間以主合同發包方履行預付款之日起至承包方履行相應預付款義務之日止6個月后失去法律效力。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
住所:
開戶銀行:
聯系電話:
三、工程預付款保函如何應用?
在大額交易中,買方或業主在合約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預先需向供貨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執行合同的啟動資金,由于該款項是對供貨方在履約之前所作的預付,買方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貨方拒絕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義務,卻不退款而無端遭到損失,通常要求供貨方在買方預付之前的若干日內通過其銀行開出預付保函,有銀行作出承諾,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是無法全部履約(不管這種行為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造成的),擔保行將在收到買方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這筆與預付金額等值的款項,或者相當于合約尚未履行部分相當比例的預付金額,使買方能夠順利的收回所預付的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