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分包需要滿足的條件

導讀: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并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并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合法分包需要滿足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法的分包須滿足的條件:
(一)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二)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三)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四)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二、合法分包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相關內容規定,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可分包或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的專業工程(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除外)或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完成的活動。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并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分包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可分包或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
(二)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工程;
(三)分包人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
(四)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如何區別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