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情況下對施暴人的認定

導讀:
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以下因素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1、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2、雙方互毆的原因,如,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或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隨手抄起身邊的物品反擊,3、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4、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相對方的脖子相對方掙扎中抓傷對方的皮膚,5、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經審查確需由人民法院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證也可以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關部門取證。
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以下因素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
1、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
2、雙方互毆的原因,如,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或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隨手抄起身邊的物品反擊,
3、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4、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相對方的脖子相對方掙扎中
抓傷對方的皮膚,
5、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以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1、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證據,
2、由于加害人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與家庭財產數量以及加害人隱匿、轉移家庭財產行為有關的證據,
3、愿意作證但拒絕出庭的證人的證言。
經審查確需由人民法院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證也可以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關部門取證。
非語言信息對案件事實判斷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為人的行為反映其思想。心理學研究發現在人際溝通中人的非語言動作所傳達的信息超過65而語言所傳達的信息低于35。很多時候非語言動作所傳達的信息的準確性要遠遠超過語言所傳達的信息的準確性。因此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法官應當十分注意觀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舉止特別是雙方的語音、語調、眼神、表情、肢體語言等以便對事實做出正確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