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認定為肇事逃逸

導讀:
哪些情況不認定為肇事逃逸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馬路上的車輛逐漸增多,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頻發,我國法律對于交通事故的規定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其中還有逃逸的規定。那么,什么是肇事逃逸,哪些情況不認定為肇事逃逸?
什么是肇事逃逸,哪些情況不認定為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的,也構成肇事逃逸。
哪些情況不認定為肇事逃逸?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則不會認定為肇事逃逸:
1、事故雙方當事人對事故性質及責任無爭議,留下了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資料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已經達成協議,一方反悔并報案,而另一方不算是肇事逃逸。
2、如果事故當事人為了及時搶救傷者,在表明車輛和位置后駕駛車輛前往請求救援或報案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3、當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往醫院后,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暫時離開醫院的,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資料,經過傷者家屬同意后離開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4、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救治而沒能及時報案的,而是采用先將傷者送往醫院的方法也不算是肇事逃逸。
5、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而駕駛車輛離開現場也不算是肇事逃逸。
6、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也沒有人員傷亡,留下相關證據后有特殊原因需要離開現場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