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騙保會觸犯哪些法律?

導讀: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