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案件的相關期限

導讀: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經(jīng)復核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1.被不起訴人申訴(相對不訴)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被不起訴人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復申訴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復查。
2.被害人申訴
(1)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2)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復申訴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
3.公安、監(jiān)察機關提請復議
(1)監(jiān)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議意見書后三十日以內經(jīng)檢察長批準作出復議決定通知監(jiān)察機關。
(2)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另行指派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進行審查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三十日以內經(jīng)檢察長批準作出復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4.公安機關提請復核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復核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三十日以內經(jīng)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核決定通知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jīng)復核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5.辦理不起訴申訴
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報經(jīng)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四條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章程、村規(guī)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chǎn)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