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認定標準

導讀: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要求行為人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什么是數額較大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那么詐騙罪的認定的標準是什么呢
首先要看是否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詐騙財物數額較小危害不大的行為屬于一般的詐騙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要求行為人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什么是數額較大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正常的借貸、代人購物拖欠貨款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借貸或拖欠他人財物打算并設法歸還是不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