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學生信息怎么處罰

導讀: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倒賣學生信息怎么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編者備注,本條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注意本條有犯罪主體限制必須是以上條文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是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要區別點。)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編者備注,這條才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條的非法獲取可以延伸得比較廣例如使用計算機手段破解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騙取上述信息等。這點通常也是律師辯護時的發揮空間。)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編者備注,對應這條法文最大爭議點在于什么樣的信息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目前沒有權威解釋在對于這一點的認定上通常由各地法院自行對這個點進行裁定。大家在網上查到的大多是學者自己對這條的看法不具備權威性。這個詞條原版編輯有點坑爹另說明下條文來源是刑法2011年修訂版編者2013年5月留。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條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