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怎么判刑

導讀: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隱匿、毀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檢查、扣押郵件未依法辦理于續或辦理手續不全的對責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主觀要件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怎么判刑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信秘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秘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秘可保。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毀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客觀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并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閱看信中內容的使他人信件內容處于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雖已退還但泄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法規定扣押、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才可能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為。我國郵政法第3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司法機關檢查、扣押郵件沒收郵件收集、調取證據要依法辦理手續在辦案過程中為追查犯罪需要。檢查、扣押郵件未依法辦理于續或辦理手續不全的對責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違反職責將扣押的信件內容非法外傳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罪論處。郵電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隱匿、毀棄、開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據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后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主體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
主觀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