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發表誹謗國家領導人的應如何處罰

導讀: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