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子女應由誰撫養

導讀: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予以支持。那么父母離婚后子女應由誰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予以支持。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應由誰撫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離婚后子女應由誰撫養
父母離婚后,子女由哪方撫養,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即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判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的問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六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權如何變更
當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不論是出于何種原因,都會將對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婚姻關系解除后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但是,當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出現了一些客觀的情況時,這就包括一方不能撫養子女,或者一方認為自己條件優越,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的撫養就成了一個應當解決的問題。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予以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