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撫養權的歸屬考慮哪些方面

導讀:
人民法院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是根據多種因素來考慮的。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明確了法院應考慮的相關因素。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那么判決撫養權的歸屬考慮哪些方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是根據多種因素來考慮的。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明確了法院應考慮的相關因素。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關于判決撫養權的歸屬考慮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判決撫養權的歸屬考慮什么方面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雙爭議的焦點除了財產問題外,主要集中在雙方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上面,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從生理和感情因素看,未成年子女由母-親撫養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絕對的。人民法院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是根據多種因素來考慮的。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明確了法院應考慮的相關因素。
首先,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從原則上講要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有他們符合以上情況,他們都有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否則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其次,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的,可隨父親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其三,對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3)無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其四,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準許。
二、法律對探望權又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26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