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嬰兒可以判給男方

導讀:
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嬰兒可以判給男方(一)一般情況下:1、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那么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嬰兒可以判給男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嬰兒可以判給男方(一)一般情況下:1、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關于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嬰兒可以判給男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嬰兒可以判給男方
(一)一般情況下:
1、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男女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二)特別情況下:男方可主張2周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關于孩子撫養,法院一般會考慮這些因素: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