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和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導讀:
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經滿了16周歲,并且有了獨立的經濟收入,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對于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對于“在校”的規定,不同的司法解釋有所矛盾。那么縮短和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具體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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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
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經滿了16周歲,并且有了獨立的經濟收入,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
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應當負擔子女的撫育費。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2)尚在校就讀的;
尚在校就讀的,父母應當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對于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對于“在校”的規定,不同的司法解釋有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為“尚在校就讀的”;《婚姻法》司法解釋㈠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㈠之間存在著沖突,《意見》認為只要是在校學生,父母就有撫養義務;《婚姻法》司法解釋㈠認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因為都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㈠是2004年頒布的,晚于1993年的《意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㈠的規定,即對于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