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后的孩子的撫養問題

導讀:
離婚調解后的孩子的撫養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了調解協議,且調解書中有子女撫養的內容,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內就變更撫養關系或增減撫育費提起訴訟呢?因此,當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離婚協議中,既然已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處理意見,當事人是不能在短期內隨意改變的,這是維護法律文書穩定性的需要,也是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的需要。既然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那么雙方當事人是應當為各自的決擇承擔風險和責任的,這也是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民事權益的行為。那么離婚調解后的孩子的撫養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調解后的孩子的撫養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了調解協議,且調解書中有子女撫養的內容,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內就變更撫養關系或增減撫育費提起訴訟呢?因此,當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離婚協議中,既然已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處理意見,當事人是不能在短期內隨意改變的,這是維護法律文書穩定性的需要,也是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的需要。既然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那么雙方當事人是應當為各自的決擇承擔風險和責任的,這也是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民事權益的行為。關于離婚調解后的孩子的撫養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調解后的孩子的撫養問題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了調解協議,且調解書中有子女撫養的內容,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內(如一個月、三個月等)就變更撫養關系或增減撫育費提起訴訟呢?其訴訟請求法院應否支持呢?
有的法官認為,對于該類案件,當事人不能提起訴訟,因為該類案件的訴訟請求由法院的生效文書剛剛固定,當事人不能在短期內提起訴訟,如果認為確有改變之需要,可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起動再審程序來解決。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恰當的,其錯誤在于混淆了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起訴權與勝訴權的區別,依職權剝奪了當事人的起訴權。因為只要當事人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規定的條件,其訴權就應得到法院的保護,既使是濫用訴權,立案時也無實體審查之權限。
該類案件在審判時應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對于該類案件的處理要遵循二個原則,即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的權益,又要維護法律文書的穩定性。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穩定性的屬性,而法律文書作為具體應用法律后的一種載體,也體現著法律規范的屬性。因此,法律文書也具有穩定性的屬性,它反映和體現的是國家法律,非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法律文書是不能朝令夕改的,穩定性的具體作用也體現在法律文書的權威性上,有一種公判力,是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份法律文書缺少穩定性的話,也就很難完成法律的規范作用。因此,當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離婚協議中,既然已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處理意見,當事人是不能在短期內隨意改變的,這是維護法律文書穩定性的需要,也是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的需要。在達成調解協議時,當事人應當對子女撫養問題有足夠的認識和長遠的打算,這里面包括經濟的發展,子女生活環境的變動,成長時期的不同需要,當事人自身經濟狀況和身體狀況的變化等。子女撫養畢竟是將來的一種行為,是需要當事人自己預測和估算的,其本身就存在一種風險性。既然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那么雙方當事人是應當為各自的決擇承擔風險和責任的,這也是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民事權益的行為。當事人一方在短期內提出變更原撫養條款是違反民法中誠信原則的,可以視為是一種違約,法律是不應保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