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解決離婚找不到對方的問題

導讀:
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質,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到庭。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畢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那么怎么樣解決離婚找不到對方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質,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到庭。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畢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關于怎么樣解決離婚找不到對方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我想起訴離婚,可找不到對方,怎么辦呢?
解答:存在兩種情況,下面一一為您介紹。
一,被告仍在當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離婚,而故意躲避當事人不聯系。
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后,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聯系方式,比如電話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將立案通知等送達本人,或者通過留置方式送達。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可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法院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質,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到庭。有些不愿離婚的被告就以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會判離婚了。所以拒絕出庭。
這該怎么辦呢?有兩種解決方式:拘傳和缺席判決。
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即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強迫”被告來到法庭參加審理。
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實踐當中,因法院現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采用拘傳方式的相對較少,缺席判決的相對要多一些。
接下來的問題是,缺席判決就一定會完全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嗎?
不一定,還要看具體的事實情況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證據。畢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
二,對方確實下落不明,聯系不上。
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其失蹤后,再起訴離婚,就一定會判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也可以只起訴離婚。這時,管轄法院是原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比如報失蹤的報警記錄、被告家人的證言、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等。
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并且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審理。
這種情況下,建議在訴訟請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折抵孩子的撫養(yǎng)費。
相關法律依據:
A、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B、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C、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4、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5、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