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導讀:
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民法典》規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擔負監護人,這使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存在漏洞。應當規定,對于服刑時間較長的人員,可以考慮剝奪他們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交由實際對其子女進行管理和照顧的人員。要鼓勵社會團體、民間機構或個人代養代教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教育、婦聯、關工委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幫扶活動,以各種方式關愛有困難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那么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民法典》規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擔負監護人,這使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存在漏洞。應當規定,對于服刑時間較長的人員,可以考慮剝奪他們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交由實際對其子女進行管理和照顧的人員。要鼓勵社會團體、民間機構或個人代養代教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教育、婦聯、關工委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幫扶活動,以各種方式關愛有困難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關于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民法典》規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擔負監護人,這使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存在漏洞。應當規定,對于服刑時間較長的人員,可以考慮剝奪他們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交由實際對其子女進行管理和照顧的人員。
我國法院在對父母判處刑罰之前或同時,可根據不同情況,指定孩子的代養人或監護人。對于沒有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規范收養和寄養
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種委托代養形式。應該鼓勵有條件的家庭撫養這些孩子,并對寄養人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助。
寄養人應該具備這樣的條件: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家庭結構穩定、身體精神健康、自愿撫養、保證不虐待被寄養人或侵犯被寄養人其他合法權益、定期報告被寄養人生活狀況等。要注意對于寄養家庭的審核,確保其符合各項條件,并定期交流,以便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倡導由寄養向收養轉變,讓孩子們真正地回歸家庭,享受家庭溫暖。
要鼓勵社會團體、民間機構或個人代養代教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政府應為民間救助組織或團體的登記注冊給予政策支持,并按被救助人數,給以相應的補助。
教育、婦聯、關工委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幫扶活動,以各種方式關愛有困難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
要及時將生活困難、符合低保條件的服刑人員家庭,納入低保,解決好他們的生活問題。對有醫療救助需求的,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各級衛生部門具體落實,減免其部分醫療費用。
針對有就業創業需求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上)及其監護人,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團組織具體落實,開展就業創業培訓,組織就業創業見習,推薦就業崗位,提高就業創業技能。
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在社會救助法中,應該明確提出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主體、責任和程序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監獄法等法律法規修訂時,予以補充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