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本站律師建議在離婚時明確有關探視權的具體內容。那么子女撫養權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本站律師建議在離婚時明確有關探視權的具體內容。關于子女撫養權是怎樣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子女撫養權的規定
離婚時,二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如果子女超過二周歲但不到十周歲的,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
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
1、工作性質;2、工作環境;3、收入狀況;4、居住條件;5、文化程度;6、性格修養;7、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還可以提供對對方不利的證據,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比如: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果子女超過10周歲的,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因此,爭取孩子對撫養方的認可,也是尤為重要的。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誰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不隨女方生活而可隨父親生活的例外情形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爭奪撫養權時能考慮孩子的意見嗎?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三、怎樣確定撫養費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二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二萬多元,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并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也可要求教育費和醫療費另行分擔。
四、可以輪流撫養孩子嗎?
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離婚后夫妻可以輪流撫養孩子。
五、探視權糾紛
所謂“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夫妻往往在離婚協議里或離婚判決書里找到關于孩子撫養權的相關內容,但又總是在之后一方探視子女的時候發生糾紛。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有關探視孩子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沒有相關依據,而各自又對探視時間和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因此,本站律師建議在離婚時明確有關探視權的具體內容。
六、五類探視權糾紛折射當代離婚后遺問題
提到離婚,人們最關注的往往是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但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那就是探視權。
夫妻離婚后,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要求探視。因為交織著雙方之間復雜的感情糾葛,探視權問題難以得到妥善處理,由此引發的訴訟也逐年上升。為了進一步挖掘探視權帶來的社會問題,筆者對門頭溝法院近幾年審理的探視權糾紛案件進行了調研,發現探視權糾紛主要存在以下五種類型:
一是借機報復型。孩子父母積怨較深,矛盾從離婚前延續至離婚后,直接撫養一方把拒絕對方探視當成報復、懲罰的武器。例如,很多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的理由,往往是說對方人品有多么壞,甚至把對方有第三者等理由都擺出來,認為離婚都是對方的過錯,所以對方不配做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沒有資格探視孩子。可見,雙方之間的怨恨甚至仇恨成為阻隔一方探視孩子的溝壑。這種情況占到探視權糾紛案件的50%以上。
二是自我保護型。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擔心對方探視會影響其與孩子之間的感情,或影響其重新組建的家庭,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例如,某探視子女權糾紛案的被告(孩子的父親)辯稱,其已經再婚,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有爸爸、媽媽的關心和照顧,不需要原告探視,如果原告堅持探視,也要等孩子10歲以后能分辨是非時再說,現在孩子剛滿3歲,不能讓原告打擾她的正常生活。這種情況約占探視權糾紛案件的10%。
三是擔心失去型。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擔心對方借探視之機把孩子搶走,因此拒絕對方進行探視。他們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認為既然孩子歸他撫養,就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了,生怕對方借探視孩子的機會,與孩子拉攏感情,最終達到奪走孩子的目的。這種情況往往伴隨著家中老人的干預,很多老年人傳宗接代的思想非常嚴重,絕不允許自己的孫子被離了婚的兒媳婦搶走,所以千方百計地阻撓對方探視孩子。這種情況約占探視權糾紛案件的10%。
四是誤導疏遠型。直接撫養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感情發生淡漠,導致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例如,某探視子女權糾紛案,被告(孩子的父親)辯稱不是他不同意原告探視孩子,而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見原告。法院判決原告每月探視兩次孩子,但每次探視時,被告把他的父母、哥哥、姐姐等親屬都叫來,孩子只是依偎在奶奶懷里,既不跟母親說話,也不去看母親帶給他的禮物,更不同意跟母親出去玩。孩子已經四歲半了,父母又剛剛離婚,孩子不可能不愿意見到母親。很顯然,這是被告有意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的結果。這種情況約占探視權糾紛案件的15%。
五是條件要挾型。直接撫養一方把探視權和撫養費問題捆綁對待,把允許對方探視作為向其主張撫養費的手段,如果對方暫時無力給付撫養費,就阻撓對方進行探視。比如,某孩子的父母離婚時,確定孩子由父親自行撫養,后母親要求探視孩子,遭到父親的拒絕。父親認為,探視孩子是做母親的權利,但給付撫養費也是做母親的義務,她不能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不給撫養費,就不允許探視孩子。但孩子的母親也十分委屈,她認為自己沒有工作,沒有住房,身體有病,實在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如果有能力,她也不會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這種因撫養費糾紛引起的探視權糾紛約占探視權糾紛案件的15%。
以上各類探視權糾紛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都反映了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父母的自私。無論是用孩子報復對方,要挾對方給付撫養費,還是拒絕探視以“保護”自己現有的家庭,他們都只想到了自己,而沒有為孩子著想。實際上,探視對孩子來說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通過探視,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有機會與子女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通過探視,可以使子女獲得在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關愛。
也許離婚不能算錯誤,但至少婚姻是因為錯誤而結束,倘若父母正在為這樣的錯誤而痛苦,請不要把錯誤延續給孩子。父愛和母愛對孩子來說同樣重要,任何一半感情的缺失,都會給孩子稚嫩的心靈帶來無窮的傷害。孩子是無辜的,呼吁離婚雙方能夠設身處地為孩子多考慮一些,互相配合妥善處理探視權問題,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
七、離婚協議中沒寫上探望孩子的條款怎么辦?
案例:
與前夫關某離婚時,兩個人只顧了在房子和財產的分割上動心思了,竟忘了把對兒子的探望問題寫進協議書。叫人生氣的是街道辦事處的辦事員也沒提醒一下,稀里糊涂就把離婚證給我們開了。現在9歲的兒子隨他生活,我一個星期接出來一次。上個星期天我們娘倆一起吃飯時兒子忽然告訴我:“我爸爸說了,他讓你見我你才能見,他要不想讓你見我了,你一點兒辦法都沒有,因為你們離婚時沒定探望的條款,等于你放棄看我的權利了。媽媽,是這樣嗎?”
兒子這幾句話把我砸蒙了可也把我提醒了——是啊,當初怎么就忘了這一條呢?事到如今怎么辦?萬一哪天關某真不許我見兒子了,我還不得急瘋?請快點幫我想個補救辦法吧!
解答:
你丈夫的說法是錯誤的。離婚協議中沒寫上探望孩子的條款,決不等于你放棄了探望孩子的權利。
按照法律規定,探望權成立所遵循的第一原則就是“自動取得原則”——即只要撫養權一經確定,探望權就同時成立。也就是說,在離異的一方得到了對孩子的直接撫養權的同時,另一方就擁有了對孩子的探望權。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自然到無需說明,當事人就應該完全清楚,所以離婚協議中寫不寫都沒關系。那位給你們辦離婚手續的工作人員之所以沒有就此問題特別提醒你,大概原因正在這里。
因此,法律不會因為離婚協議中的“疏忽”而使你失去探視權。而且,關于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時間改變問題,你可以與丈夫某進行協商。如果達不成協議,你還有權單獨就探望權的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探望權的一方有無權利改變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
案例:
離婚時,我與前妻曾就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問題進行過充分商量,達成共識后白紙黑字寫進了離婚協議中。兩年來我們都很規矩地照著協議做了,期間沒有發生過什么大的問題,孩子也已適應并形成習慣了,應該說就一直這樣下去挺好的。可是由于工作需要,我由原來的只上白班改為上24小時休48小時,星期六和星期日就都休息不成了,當然也就不能按協議在這兩天里和孩子在一起了。我只能按我的工休時間,什么時候方便就什么時候去看孩子。不料第一次沒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去看孩子就碰了釘子,前妻不讓我見孩子不說,還拉下臉來斥責我“無權單方面改變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她一上綱上線,我自然不高興了,要說權利,探望權還在我手里呢,你憑什么不讓我見孩子?這么一頂牛,事情就僵住了。我倆都是認死理的人,誰也不肯讓誰一步。沒辦法,只有請法律專家來給分出個青紅皂白了。
解答: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探望權的行使,要遵循的原則之一就是“協議優先”。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在離婚時,應該通過充分考慮,從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基點出發,商定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并將商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寫進離婚協議中。協議經過司法機關的確認之后便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要照此執行,不能隨意改變了。
當然,這里說的是“不能隨意改變”而非絕對不能改變。如果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協議確實沒法執行時,一方提出改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另一方則應配合并提供方便才對。但這要有個前提條件,就是謀求改變方要事先同對方協商,得到對方同意后才好按雙方新商定的辦法執行。而如果像你這樣連個招呼都不打就擅自“單方面改變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實質是既不尊重對方又不尊重孩子,同時還是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條款的冒犯。這種情況下對方不讓你見孩子就不是對方的錯,而是你咎由自取了。明白了這個道理,趕緊去向對方道個歉,取得諒解后再心平氣和地商量以后怎么探望孩子的問題吧。
八、淺談輪流撫養協議的適用
離婚案件是法院經常受理的案件之一,在庭審中,常常出現當事人爭養子女的現象。尤其是獨生子女,這種現象更加突出。按傳統的撫養方式,離婚后子女只能歸一方直接撫養,這已明顯不能滿足一些當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種新的撫養方式,協議輪流撫養子女方式開始為人們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這為輪流撫養子女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筆者就輪流撫養協議的適用談幾點認識。
九、實行輪流撫養子女方式的重要性
筆者認為,采用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方式,能夠保障子女期望的與父母雙方都有接觸,使子女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愛和母愛,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傷害,有利于子女在身體、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發展。同時,盡管父母離異后,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另一方有權探視子女,但實際上探視權要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不能滿足另一方對子女實質意義上撫養、教育等權利的實現。輪流撫養子女,有利于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撫養子女權,也有利于減少因爭養子女引發的矛盾,進而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十、適用輪流撫養協議的特點
筆者認為,適用輪流撫養協議在程序上,要求有父母離婚的事實,父母自愿達成的輪流撫養協議,必須經法院依法確認;在權利主體方面,只有子女的父母都同意離婚,都要求撫養子女,而且都有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目的也都是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時,才能達成輪流撫養子女的協議;在被撫養對象方面,只能是離婚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離異父母之間存在的僅僅是普通的看望和扶助關系,而不發生撫養的法律關系;從撫養的客體上看,撫養協議的客體只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行為;從撫養協議的內容上看,具有精神性。確立輪流撫養協議旨在維護子女的最大利益,促成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相互交流、彼此了解、共享親情;從輪流撫養的行使方式上看,具有嚴格性。輪流撫養的行使必須按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期間進行,除此之外的撫養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從權利義務的角度來看,撫養子女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當輪流撫養權利的行使不利于保護子女利益時,這種權利理應受到限制。因此當一方直接撫養比輪流撫養對子女成長更具優越性時,雙方應該選擇前者而放棄輪流撫養;從確定機構而言,法院是限制或剝奪當事人實行輪流撫養協議的唯一機構。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得無故阻礙對方權利的行使,但如果對方的撫養行為侵害到子女的利益時,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限制或剝奪對方當事人權利的行使,或者直接由法院依職權裁決,而無需當事人的申請;從法院裁決考慮的內容來看,法院對子女輪流撫養協議的裁決,以最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學習及精神生活的滿足為原則;從輪流撫養的方式來看,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于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志。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確定。而輪流撫養方式,目前僅允許雙方約定。這主要是因為輪流撫養的適用,較一方直接撫養復雜得多,需要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調、配合。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有利于對協議的執行,更有利于避免對子女合法權益的損害。
十一、輪流撫養協議的法律適用
盡管輪流撫養協議作為一種新的撫養方式正在逐漸被社會接受,但對輪流撫養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法律尚沒有一個成熟的處理意見。實踐中,主要采取兩種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由法院判決。但法院如何判決,是司法審判面臨的新問題。輪流撫養子女具有多重不確定因素,不同年齡、性別、性格、健康狀況、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的子女對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筆者認為,法院在處理輪流撫養協議問題上,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在中止輪流撫養協議問題上,為了防止輪流撫養協議的濫用,有必要對輪流撫養協議作限制性的規定,目前可參照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中止探視的具體情形包括: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傾向;有劫持、脅迫可能;有惡習或有不良道德傾向;有嚴重傳染病;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院裁決中止輪流撫養協議時,也可以上述條件作依據。
在實施和解除輪流撫養協議問題上,法院應當更多地考慮子女的意見。實施輪流撫養協議主要取決于父母的愿望,也有賴于子女的配合。充分考慮已有判斷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愿望和需求,對違背其愿望的要求予以限制,有利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解除輪流撫養協議的情形,主要應考慮對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健康有嚴重影響,除此之外的其它原因,不在考慮的范圍之內。
執行問題是輪流撫養協議的難點。由于輪流撫養協議是父母雙方基于自愿達成的,執行中也要靠雙方的自愿主動履行,而不能靠強制履行。
對于法律的特別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因此,一般情況下,對哺乳期內的子女撫養,應嚴格按法律的特別規定執行,不宜采用輪流撫養方式。對于已過哺乳期的嬰兒撫養,雙方可以協商,但從嬰幼兒的心理、生活特點考慮,自應給母親撫養子女以更多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