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繼父應否承擔子女撫養費

導讀:
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繼父應否承擔子女撫養費生母與繼父離婚后,子女不再隨繼父生活的,與繼父的擬制血親關系解除,生母無權要求繼父承擔子女撫養費。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王某同時要求撫養男孩王小某,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相應的子女撫養費。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結婚后,男孩王小某受李某的撫養教育,而與李某形成了擬制血親的繼父繼子關系,男孩王小某與原、被告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關系。此種給付行為不是法定義務,應出于繼父母的自愿,本案李某不同意支付撫養費,不應支持王某要求子女撫養費的請求。那么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繼父應否承擔子女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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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繼父應否承擔子女撫養費
生母與繼父離婚后,子女不再隨繼父生活的,與繼父的擬制血親關系解除,生母無權要求繼父承擔子女撫養費。
[案情]
原告王某(女)于1999年12月22日與他人未婚生一男孩王小某。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于2002年春經人介紹相識,于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婚后,男孩王小某由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共同撫養教育。2009年1月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發生爭吵后,原告王某帶男孩王小某回娘家生活,與被告李某分居。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王某同時要求撫養男孩王小某,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相應的子女撫養費。
[裁判]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一、關于是否應當判決離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準予離婚。根據該規定,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以上,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二、關于男孩王小某的撫養問題,因被告李某不同意撫養,應當由原告王某撫養,這是因為:生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系,這種基礎決定了生父母對子女是第一位的親權關系,而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基于姻親關系而產生的一種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離婚時繼父母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不能勉強,本著血緣關系第一位的原則,仍應由其生父母承擔撫養義務。
三、李某是否應當向王某支付王小某的子女撫養費,李某與王小某之間的繼父與繼子女關系不是自然的血緣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它可以因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而建立,當然也可以因其離婚而解除。因此,王某與李某離婚后,王小某與李某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因此沒有義務支付王小某的撫養費。
綜上,法院判決:一、準予王某與李某離婚;二、王小某由王某撫養,駁回王某要求李某承擔王小某撫養費的請求。
[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