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常遇的問題

導讀:
離婚后,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并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關系的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監護人的監護權,確定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來作為監護人。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變更卻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長至成年這一階段基于特定的情況而使其監護人發生變化。人身監護權是保護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權利,如住所決定權,懲戒權,身份行為和民事行為的代理權,同意權等。財產監護權則是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護管理未成年財產的權利,如處分使用,收益權等。那么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常遇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并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關系的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監護人的監護權,確定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來作為監護人。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變更卻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長至成年這一階段基于特定的情況而使其監護人發生變化。人身監護權是保護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權利,如住所決定權,懲戒權,身份行為和民事行為的代理權,同意權等。財產監護權則是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護管理未成年財產的權利,如處分使用,收益權等。關于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常遇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
(3)、我國立法上關于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2、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辦?
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如果一方得到監護權,另一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系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4、被監護人打傷他人或者損害財物需要賠償應由離婚的父母共同承擔嗎?
離婚后,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并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一方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余額。也就是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于補充地位。
5、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么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后,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6、有監護權的一方已經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或者已有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怎么辦?
通常是通過訴訟的方法。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關系的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監護人的監護權,確定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來作為監護人。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變更卻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長至成年這一階段基于特定的情況而使其監護人發生變化。
監護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一種與特定人身相聯系而又不具有財產內容的一項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監護。人身監護權是保護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權利,如住所決定權,懲戒權,身份行為和民事行為的代理權,同意權等。財產監護權則是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護管理未成年財產的權利,如處分使用,收益權等。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主體可以是父母,當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是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監護權的變更的前提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例如,無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智力有障礙。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對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成長不管不問。三是由于失去監護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發生了不可預料的事情,從而失去了監護人等。這種情況下,由誰來代替,都有哪些人可以代替呢,怎樣來代替,是否要通過法院或是民政等有關部門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