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撫養權該歸誰

導讀:
經王先生和孫女士的一致同意,醫院應用了該技術,孫女士成功生下一個兒子。孫女士在開庭時表示兒子與王先生無血緣關系,所以王先生沒有權利撫養孩子。最終,夫妻兩人均同意離婚,孫女士也同意兒子由王先生撫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那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撫養權該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王先生和孫女士的一致同意,醫院應用了該技術,孫女士成功生下一個兒子。孫女士在開庭時表示兒子與王先生無血緣關系,所以王先生沒有權利撫養孩子。最終,夫妻兩人均同意離婚,孫女士也同意兒子由王先生撫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撫養權該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王先生與孫女士婚后一直未育,后經醫院診斷王先生患有疾病,不能生育,醫生建議二人選擇應用人工授精技術。經王先生和孫女士的一致同意,醫院應用了該技術,孫女士成功生下一個兒子。兒子從出生一直到上學,王先生一直盡心盡力的照顧他,兒子也和父親很親,無話不談,父子關系非常融洽。多年來,孫女士經常說自己工作忙,沒有時間照顧家,也沒有精力照顧孩子,所以孫女士與兒子關系很冷淡。在兒子15歲的時候,王先生發現孫女士多年來并不是因為工作忙很少回家,而是孫女士在外還有一個“家”。王先生傷心欲絕,把這件事情和兒子的身世都告訴了兒子。王先生與孫女士就離婚的事進行了協商,但是雙方均爭著要撫養兒子,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于是,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孫女士離婚,并要求撫養兒子。孫女士在開庭時表示兒子與王先生無血緣關系,所以王先生沒有權利撫養孩子。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中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法官對雙方的糾紛進行了調解,了解到王先生和孫女士均有穩定的工作,兩人無論誰撫養孩子都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由于孩子已經15歲了,法官就撫養問題征求了他的意見,孩子表示自己多年來一直和父親生活,即使自己與父親沒有血緣關系,也愿意繼續與父親生活。最終,夫妻兩人均同意離婚,孫女士也同意兒子由王先生撫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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