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沒結婚證孩子撫養權歸誰(非婚子女撫養權)

導讀:
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所以法院會通過適用法律關于婚生子女撫養權的規定來確定非婚生子女判給誰,與婚生子女一樣,非婚生子女也面臨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法院會把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給誰的問題,如果雙方對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二、法院會把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給誰,這就是說,對于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一般先由父母協商確定。
如今很多人沒結婚就生下了孩子,這樣的孩子稱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非婚生子女也面臨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法院會把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給誰的問題。很多人因為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的問題鬧上了法庭。那么,雙方沒結婚孩子撫養權歸誰呢?。
一、沒結婚孩子撫養權歸誰,夫妻協商不成可起訴
現實中大家常常把非婚生子女稱為私生子,這其中難免帶有一些嘲諷的意思,但法律可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一視同仁的。我國《婚姻法》就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也就是說,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于婚生子女撫養權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解決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
由于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實際上屬于一個民事問題,所以夫妻當然可以就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達成協議。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就是說,對于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一般先由父母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對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
二、法院會把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給誰?怎么判?
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所以法院會通過適用法律關于婚生子女撫養權的規定來確定非婚生子女判給誰。對于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給誰,法院一般適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原則來確定。對于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怎么判這個問題,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具體方法:
(一)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給誰?兩周歲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撫養權。
兩周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處于哺乳期或者年齡尚小,一般應隨母方生活。但這并不不是絕對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決孩子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給誰?兩周歲以上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則法院會更加嚴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撫養權歸屬。所以,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給誰?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男女在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情形就生育了子女的情況比較多,雖然此時屬于非婚生子女,但其實我國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是提供了保障的。在父母解除同居關系的情況下,自然也要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在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權利上完全沒有差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男女雙方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僅依據二人的聲明就能認定孩子的父親嗎?
答案是不能,自然血親的成立與否主要依賴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血緣關系。通常情況下,婚內生育的子女,推定具有親子關系。婚外生育的,在正常的孕育過程中,生母可以通過子女出生的事實加以確認,生父則需要通過血緣關系來確定,一般需要通過親子關系鑒定來證明。
必須通過親子鑒定來確定嗎?
也不是100%。假設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想撫養孩子,女方將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盡撫養義務。庭審中,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其與男方同居的相關證據,并申請親子鑒定,在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后,男方拒不配合,此時,法院可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親。推定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