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

導讀: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離婚后,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那么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離婚后,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關于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1、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3、兩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誰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