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計算方法的相關解釋

導讀:
離婚子女撫養費計算方法的相關解釋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標準1、被扶(撫)養人以患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符合評殘標準1~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那么離婚子女撫養費計算方法的相關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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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費計算方法的相關解釋
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者被扶(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47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標準
1、被扶(撫)養人以患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根據《條例》規定,確定被扶(撫)養人的標準有兩項,一是受患者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撫)養,二是沒有勞動能力。
2、《條例》沒有規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標準,也沒有說明是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還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14條規定,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符合評殘標準1~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當存在多個扶(撫)養義務人時,醫療機構僅承擔患者應承擔的扶(撫)養費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