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收養問題有何規定?

導讀:
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九條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那么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收養問題有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九條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關于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收養問題有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收養問題有何規定
1、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收養問題主要作了下列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部門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并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條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二、什么情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二款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