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離婚撫養(yǎng)費標準

導讀: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fā)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那么吉林省離婚撫養(yǎng)費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fā)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關于吉林省離婚撫養(yǎng)費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吉林省離婚撫養(yǎng)費標準
撫養(yǎng)費給付是沒有具體數額規(guī)定的,撫養(yǎng)費給付標準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節(jié)選)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二、撫養(yǎng)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yǎng)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但是,協議應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fā)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準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fā),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