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社會撫養費標準

導讀:
將第三條修改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時前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登記為居民戶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那么新余社會撫養費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將第三條修改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時前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登記為居民戶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關于新余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新余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后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相關法律知識補充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本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將第三條修改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時前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登記為居民戶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將第五條修改為:“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根據不同情節,按照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一)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征收;“(二)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對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征收。”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社會撫養費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向當事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社會撫養費征收部門未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或者未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的。”將原條文中的“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生育”、“違法生育”修改為“不符合規定生育”,“違反規定收養”修改為“不符合規定收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