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擬統一標準內容

導讀:
在一片質疑聲中,“社會撫養費”問題有了新的進展。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統一征收標準,超生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條例》還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條例》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那么社會撫養費擬統一標準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一片質疑聲中,“社會撫養費”問題有了新的進展。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統一征收標準,超生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條例》還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條例》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關于社會撫養費擬統一標準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一片質疑聲中,“社會撫養費”問題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稱,國家衛計委日前起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報送國務院審查,并向社會征集意見。該《條例》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質疑:全國征收標準不一
據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2年8月2日發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來,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形成了《辦法》的修訂意見。因本次修訂內容較多,建議廢止《辦法》,制定上文提到的《條例》。
《辦法》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困難和問題:一是由于當時的歷史條件,《辦法》將具體征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實踐中存在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二是《辦法》沒有明確的征收程序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各地在執行中缺乏統一的程序規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執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標準較高等原因,社會撫養費實際征收到位率較低;四是基層在調查取證、征收決定的執行以及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難和問題;五是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管理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
新規一:
規范征收范圍與標準
據介紹,《條例》明確界定征收對象,縮小征收范圍。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
統一征收標準,超生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條例》還統一征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而目前現行的征收標準是: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標準確定為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社會撫養費的主要理由:一是縮小全國征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問題;二是與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的實際征收標準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慮多數群眾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
新規二:
應主動公開征收總額
“超生罰款上繳國庫,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條例》強調,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為落實原《辦法》關于“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
《條例》還規定,征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不能再委托鄉鎮(街道)作出征收決定了。《條例》還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
《條例》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