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由誰撫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父母離婚子女由誰撫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關于父母離婚子女由誰撫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父母離婚子女由誰撫養
1、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放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后的離婚子女撫養子女若已過哺乳期,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撫養權歸屬,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定,如雙方經濟經濟能力、個人素質、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組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另外,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情形也應當納入考量因素之中。
3、已滿10周歲子女撫養的問題若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從事與自己年齡相符的法律行為了,當父母雙方對于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子女的決定對于法院確定夫妻離婚后子女由誰撫養將有較大的影響作用。
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心理狀況通常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孩子心靈上的創傷在很長時間內都難以痊愈。對于離異家庭的子女,怎樣確保他們不受到更多的傷害,不僅是整個家庭要考慮的問題,同時也是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在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問題上,父母雙方都應當謹慎對待,開辟一條對孩子健康成長最有益的途徑,避免對孩子的二次傷害。當遇到棘手的問題難于解決時,您也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分擔您的煩惱。
二、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方式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