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子女可向父母主張撫養費

導讀:
法院一審認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并未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用的承擔作出規定,而僅針對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承擔進行了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盡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時要求支付撫養費。那么婚內子女可向父母主張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一審認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并未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用的承擔作出規定,而僅針對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承擔進行了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盡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時要求支付撫養費。關于婚內子女可向父母主張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一審認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該規定,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應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續至子女成年或能獨立生活止,父母離婚或者分居,均不影響該法定義務的承擔,故判決劉某支付劉某某已實際發生的撫養費23500元。(該案例載于中國審判信息網)
律師點評:該案例發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前,在這之前,婚內能否主張子女的撫養費是存在很大爭議的。
主張不支持的人認為,結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并未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用的承擔作出規定,而僅針對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承擔進行了規定。這一規定體系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不存在子女撫養費用的分擔問題,子女在此時一般亦無需行使撫養費的請求權。《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資、獎金;......”依照上述法律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只要當事人具有了夫妻身份,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外,對婚后夫或妻所得的財產擁有共有權。從共有財產的本質特征來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可能在形式上使用一方的經濟收入撫養子女,但該一方的經濟收入在歸屬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仍然要認定為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了子女的撫養費用,子女沒有理由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主張支持的人認為,在實踐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不承擔撫養費用的數量有上升趨勢,且這一情形從夫妻雙方分居狀態擴散到夫妻雙方未分居狀態下,撫養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盡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時要求支付撫養費。比如,雙方分居期間或者一方在外打工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等,法院應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判決支持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