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變化: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誰來保護

導讀:
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民法典草案變化: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誰來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民法典草案變化: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誰來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草案變化: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誰來保護
民法典草案規定,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溫馨提示】2020年《民法典》正式頒布,2021.1.1開始施行。正式民法典規定的與草案沒有什么差別,想看最終修改結果可點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