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效標志是什么

導讀: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那么監護人有效標志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關于監護人有效標志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監護人有效標志是什么
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資格是有明確規定的,監護人有效的資格是與被監護人的關系或者是法院的裁定書。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系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系。親權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并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
三、監護人申請書范本
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撤銷×××為×××的監護人資格。
事實和理由:
……(寫明撤銷監護人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制定,供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用。
2.申請人是有關單位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4.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可以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