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該怎樣設立

導讀:
民法通則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那么監護人該怎樣設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通則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關于監護人該怎樣設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通則
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