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能否指定監護人

導讀:
社區能否指定監護人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社區是可以制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那么社區能否指定監護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社區能否指定監護人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社區是可以制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關于社區能否指定監護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社區能否指定監護人
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社區是可以制定監護人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由以上的規定可知,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社區是可以制定監護人的。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