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

導讀:
探望權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一方探視權的實現,常常離不開另一方的協助,因而,法律在規定一方探視權的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在具體探視時,一般應與對方進行一定的溝通和聯系,不宜進行突然襲擊式探視。否則,法院就會依法中止其探視權的行使。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那么探望權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權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一方探視權的實現,常常離不開另一方的協助,因而,法律在規定一方探視權的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在具體探視時,一般應與對方進行一定的溝通和聯系,不宜進行突然襲擊式探視。否則,法院就會依法中止其探視權的行使。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關于探望權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權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一方探視權的實現,常常離不開另一方的協助,因而,法律在規定一方探視權的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這里的協助義務包括為對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時間、地點接送孩子,及時告知孩子等。不履行這些義務,就意味著違反法律規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亦應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不能影響子女的教育、學習和健康成長,不能妨礙另一方對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監護之責,不能將與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在具體探視時,一般應與對方進行一定的溝通和聯系,不宜進行突然襲擊式探視。只有這樣,其探視權才能充分實現,才能享受到與兒女團聚的親情。否則,法院就會依法中止其探視權的行使。本案中,雙方經常為探視女兒發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雙方應當理性從事,協商處理每一次的探視時間和過程,而不應當采取過激的方法。
對于什么情況下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是否應當變更撫養權要根據如下情況綜合判斷:
1.是否變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況不利子女健康成長時要變更。
2.以有無基本經濟能力為標準,但并不在當事人間簡單比誰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盡管不如對方富裕仍享有優先權。
3.探視子女中的沖突不是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理由,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直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