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什么

導讀: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那么探視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關于探視權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探視權是什么?
所謂探視權,也稱為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享有按約定,或者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對于探視權,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8條中有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怎么限制探視權的時間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
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說,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三、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里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婚姻法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于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